辽宁:居家养老合规医疗费用或将纳入医保支付

   发布机构: HRoot  2019-07-22 11:11

简化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手续;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医养结合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可处骗取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8月19日。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

在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老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另行设立法人,不得要求另行法人登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范畴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支持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在居家服务方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鼓励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骗保最高可处五倍罚款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遵守医保协议管理,不得以虚假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养结合机构不得以虚假方式骗取补助、补贴和奖励。

医养结合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医养结合机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毕业生入职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获补助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专业或者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进入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满5年、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由省、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补助。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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